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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泰州市第三高级中学党委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4-03-01 09:41:42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


中共泰州市第三高级中学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试行稿)

中共泰州市第三高级中学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包括总则、议事决策范围、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附则等5个部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泰州市中小学校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试行)》等有关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中小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情况,督促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党委通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的方式,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新时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年度基层党建重点任务安排和工作报告、上级党组织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和整改落实情况、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3. 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等。

4. 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 加强党对宣传工作的领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6. 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关工委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老干部工作等的领导,强化党建带团建好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工作等事项。

7. 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重要事项

1. 学校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重要改革措施、重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2.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追加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有关事项。

3. 学校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的设立和安排方案。

4. 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5. 学校教育教学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 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7. 市(区)级以上表彰推荐,全校性表彰事项。

8. 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 党委班子成员分工。

2.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3.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做好学校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4. 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5. 离退休干部教师工作有关事项。

(四)校园文化建设、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五)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委(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周一上午召开,形成会议制度。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委员提出,党委书记决定。

第七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其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教师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经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提前列入党委会议议题,如有特殊情况可视情延期。临时动议的议题,原则上不列入会议议程,确需紧急上会的,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方可上会。

第九条 学校党委会议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十条 党委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委员都应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党委书记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讨论、逐项表决,并根据讨论事项特点,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应实行票决制。缺席成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议题审议时,可视需要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二条 如遇突发事件需要进行决策,但又无法临时召开党委会议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如有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执行落实,学校党办负责会议精神传达和督办。党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相关班子成员负领导责任,内设机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在党委会议决定执行过程中,党委书记要及时掌握情况,加强沟通协调,积极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要相互理解、互相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注意协调配合,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十六条 党委书记、校长和班子成员沟通落实情况,作为述职评议考核、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各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学校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各项决策落实。

五、附则

第十八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校领导和有关处室,归档会议材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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