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第三高级中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泰州市第三高级中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试行)
泰州市第三高级中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包括总则、议事决策范围、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附则等5个部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泰州市中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试行)》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委书记开展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 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校园建设等学校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等。
2. 学校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3.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4.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追加预算、大额度支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有关事项。
5. 学校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的设立和安排方案。
6. 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7. 学校教育教学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 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市直级以上表彰推荐和全校性表彰事项。
9. 校园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10. 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 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2. 党委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 执行学校党委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 执行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校园建设等学校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
4. 执行学校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5. 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事项。
6. 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有关事项。
7. 执行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追加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与审计监督的有关事项。决策学校一万元以内资金使用问题。
8. 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中的重要事项。
9. 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深化课程思政改革等重要措施。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的组织开展、文明校园建设等重要事项。
10. 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11.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事项。
12. 学校招生、学生学籍管理等重要事项。
13.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与社会、家庭联系的重要事项。
14. 学生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5. 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16. 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17. 党委会议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一般应每周一上午召开,形成会议制度。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行政班子其他成员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决定。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其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议题需要,与党委书记沟通后,可邀请党委班子成员参加。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教师代表列席;列席人员由校长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列席人员只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临时动议的议题,原则上不列入会议议程,确需紧急上会的,经校长同意后方可上会。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十条 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制度。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 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所研究议题的分管领导必须到会,特殊情况未能参会时,会前须有明确意见。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如有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有关部门负责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办。校长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相关班子成员负领导责任,内设机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在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执行过程中,校长要及时掌握情况,加强沟通协调,积极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要相互理解、互相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注意协调配合,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学校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归档会议材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