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第三高级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泰州市第三高级中学
2023.9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切实减轻农民和城市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确保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资助这项惠民政策顺利实施,根据《江苏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22〕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认定机构和职责
成立三级认定机构:成立由班主任、学生代表、班团干部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级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立由年级主任、班主任代表、年级委员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级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及困难等级名额分配协调工作。成立由学校德育工作分管校长、教师代表、资助工作人员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终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结果公示。
明确各自工作职责:
1.在认定过程中,实行分管校长负责制。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2.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3.严格审查、调整学生填报的资助信息,以防弄虚作假以及过时失真。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将不认定该生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及时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学校告知本人国家相关政策并提醒该生提出申请,学校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二、认定依据和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如下:
(一)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困境儿童(含孤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五)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六)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七)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认定等级: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困境儿童(含孤儿);
3.城乡低保家庭子女;
4.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5.残疾学生;
6.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7.学生家庭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比较困难学生”。
1.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子女;
2.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
3.父母双方残疾、父母双方务农、父母双方下岗(失业)且未能再就业、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等情况导致家庭仅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的学生。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家庭人均收入低,且家庭赡养老人负担较重的;
2.家庭有两名及以上子女就读且其中有一名及以上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父母一方有残疾、父母一方下岗(失业)且未能再就业、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经济收入低等情况导致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三、认定程序和结果
1.提前告知。新学年开学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泰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2.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
3.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核实,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坚决不让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结果公示。学校在校园网上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不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5个工作日)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5.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汇总名单,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四、认定条件和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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